在两篇秘猿科技区块链小课堂中,我们介绍了区块链对整个行业内的一些思考,接下来,我们会聊一聊区块链对各部门法带来的思考。第三个方面涉及到区块链对每个部门法的影响。这种冲击不是表面上的影响,也不是细枝末节的影响。虽然这种影响可能一开始表现在细枝末节上,但是区块链技术最终会对各个部门法的基础,部门法的基本假设以及假设的实现造成影响。这些不同的方面会在下文一一讲到。
秘猿科技区块链小课堂第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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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块链与宪法
北大的蔡定剑老师已经去世了。他原来是北大的教授,也是人大法工委的宪法的主要学者之一。蔡老师曾说过:宪法的精要在什么地方?宪法的精要就在于限制无限的权力,并将其变成有限的权力。这也是宪法的精神。英国大宪章中最早的限制是什么?是限制了君主的无限征税的权力。也就是征税要通过议会,无代表不交税。而区块链实际上就是在这个时代去实践宪法精神的一个技术。它通过代码告诉人们,什么东西是区块链做不到的,这种自我限制,是最有价值的。
假设现在中本聪站出来说:“我决定把比特币的上限改成 6400 万个。”大家是不会在意这个改变的。那个也许可以称之为一条新链。这也是为什么在上文中一直强调代码一定要开源。代码不开源别人就不知道开发者在代码内部限制了多少权力。比如 2017 年 ICO 火热的时候,有个人把比特币和以太坊的代码改一改并给自己留了 51% 的代币,而这种公开欺诈的代币居然也有人去投资。如果一个人在用代码之前不读代码的话,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干嘛。
1.区块链为宪法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有一些国家,小的地区议会把地区宪法在 GitHub 上直接开源了,获得了好评。但是从现代国家体系和政体稳定的角度来说,让国家的宪法跟区块链发生关系,甚至比较激进地希望用智能合约进行宪法的司法化,都是令人很难想象并执行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区块链未来有可能为宪法、全民公投以及类似宪法性质的组织章程提供一些技术上的支持。例如,基于区块链的公司章程。
2.区块链是永恒的
举一个例子,有一个词语叫做永恒(perpetual or constant)。Constant 在宪法中是预示永续的。区块链为什么也可以被称之为是永续的呢?例如 ETC 和 ETH 的分叉。最早的宪法就是关于 ETC 的宪法。后来产生了分叉。那么ETC 就消失了吗?答案是没有,ETC 的宪法是继续存在的。只是 ETH 在做出了修改之后获得了更多认可,它的价格涨得更高而已。所以可以这样认为:区块链的代码实际上跟与现实的宪法一样,都有一个永恒的设定。
当然永恒不是现实存在的,因为现实中归零的币也很多。可是从长远的角度看,很多被认为是归零币的虚拟货币也是有非常少的人在进行维护的。当然比如著名的 SBTC,它的市值排名现在在 1800 多。人家的名字都叫做 SBTC了,韭菜们为什么还要往上冲呢?
刚刚也提到,现在是制度经济学家的春天,很多项目都有自己的宪法或者白皮书。这相当于在说:如果你不喜欢我的玩法,你可以去别的地方。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同时把身份和财产放在多个宪法环境下。如果现在有人想创立一部宪法,或者说做一个社会性的实验,区块链实际上降低了实验成本。
(二)区块链与民法
1.主体与去中心化身份
让我们再来讲一下民法。大家知道,民法是在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先来谈谈主体。业内现在正在做的一个非常核心的技术进展,叫做去中心化身份,也可以称之为自主身份。
传统的中心化身份
人们现在的身份是谁在进行控制呢?这个控制者是一个中心化的机构,也可以叫做户籍警察。之前我们国家管理相对混乱的时候,一个人实际上可以拥有多个户籍身份。我见过这样一种神奇的操作,自己有一个北京的身份却又到老少边穷地区办理另外一个身份证。她再会用这个老少边穷地区的身份证去办理移民。所以一个人同时会有两个身份。这是很奇怪的。
我曾经有一个案件的对方在起诉我们的时候错用了她的国外的身份。导致这个案子到现都很尴尬,成为了一个悬案。那件事发生到现在已经有八年之久了。可是还是有不明真相的法官给我打电话,问这个案子是什么情况?为什么迟迟没有结案?我把情况告诉他们后,他们也都沉默了。作为同一个自然人,两个身份的照片不一样,生日也不一样。中国法下她是一个身份,美国法下是另一个。没有人有办法确定她的身份了。她同时持有中国境内的户口和美国的护照,最后在起诉的时候就用错了身份。她用国内的身份签约了合同,却用国外的护照起诉了我。当她把合同拿出来时,原告被告法官三方都变得很尴尬。
区块链的去中心化身份
中心化身份会存在大量的问题。大家现在的身份是由国家控制着的。包括 KYC 在内的一些事情都控制得非常严格。然而我们希望区块链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个自主的身份。也就是自己的身份和信息都由自己来控制。这样一来在需要用到身份的时候,就不用通过第三方来取得自己的身份,而是直接把身份信息交给对方,从而委托对方完成相关的事情。第三方机构无法对其进行删除或者修改。这也是整个区块链技术社区正在进行的一个核心的一个工作。
2.代码的民事主体化
关于民事主体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现在存在一个趋势:代码的民事主体化。区块链的地址可以给代码,也可以称之为算法或者智能合约,提供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一个人拥有一个地址,他就可以收钱。如果他又有一个账户的话,就可以花钱了,也可以欠钱了。
人工智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而人工智能会给代码或者说地址提供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它可以替账户持有者进行决策:怎么去花钱,怎么去借钱。不知道大家对人工智能是否有所了解。人工智能也分为几个部份。第一点是它可以通过过去的数据形成一个预测。第二点是它还需要一个判断的动作,最后形成决策。这个预测的动作和决策之间还是有一道鸿沟,那就是判断。现在这个动作还是需要人去进行的,所以我们现在还主要把人工智能叫做决策辅助工具,而非完整的决策工具。智能合约可以替代人来填补这个鸿沟。一是智能合约的结构,二是区块链上的余额可以提供一个判断的结构,并且是自执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综合几套系统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有效的民事主体。
有些人可能会说:钱律师,你想得太早了吧?这些好像都是科幻小说中才会出现的内容。但是,其实这些已经离我们很近了。大家可以关注一下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第 48 条规定当事人和一个自主交易系统完成的交易,是有法律效力的。这又是什么意思呢?当一个自然人作为当事人和一个商家提前设定好的机器形成的交易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例如大家在购买电话卡的时候是不会有人介入的。而在充值了之后,账户金额就会提高。再举一个例子,自动售货机是一个自主系统,你跟它形成的交易也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再往前前进一小步,当事人自己就是个机器人或者一段代码,面对的对象也是一个机器人或者代码的话,这个规定就不生效了吗?同一个逻辑完全是可以推道导出来这应该是有效的。而且其实在如今 90% 以上的股市交易都是量化机器人操作的情况下,已经存在了。这种情况下都是机器或者代码在进行买卖,这种交易必然会受到民事保护。再加上人工智能的预测和判断会越来越难以被人类理解。Alpha Go 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最近的终极版的 Alpha Zero 只花费了八小时从一无所知到击败 Alpha Go。这个是非常恐怖的。特别是当两个算法在交谈的时候,人类根本就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这个世界很快就会进入一个新常态。人们要接受这个现实,机器间交流的语言是一个黑箱,是听不懂的。
3.区块链为提高平等性做出了贡献
传统的交易信息是单向透明的
再谈到平等的问题。区块链技术其实为平等做了很大的努力。换言之,区块链做了很多平等方面的工作。这就涉及到区块链无差别存储的问题,也就是上文提到的纯粹记忆的问题。记录一件事的成本其实是很大的。现在的交易过程又是谁在进行记录呢?其实是对手商家在进行记录。电子商务法以及网络安全法一方面规定当事人必须保存三年的交易记录。另一方面又规定如果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当事人必须能够随时为政府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法律,在交易的平台,数据会被保存到地老天荒。同时对用户来说,数据三年以后就不可查了,并且用户会被告知:数据已被删除。但是数据其实是一直存在的。因为这是法律要求的,也是商业利益之所在。结果就是信息的单向透明。这就是不平等的根源。人们可能知道在当时发生了什么,但这个也是很有限的。你产出的数据越多,你就越被动。
区块链为达到平等提供了一个机会
币圈发生过一件很狗血的事情。某交易所的比特币期货交易上发生了闹剧。用户正要准备起诉交易所的时候发现,当天的交易记录以及如何爆仓的记录就消失了。其实交易所的高频集中交易本身和区块链是没有关系的,交易所是中心化机构。
我们会看到,数据的不平等是非常可怕的。那么,如何才能达到平等?区块链希望给人们提供一个机会。区块链上的哈希是所有人都能看见的,而交易的数据也能以很低的成本进行储存。不存在交易所将数据删除,而客户主无法查找数据并且数据不可信的情况。这种平等和主体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关于数字合同,秘猿科技已经有了一个合作伙伴叫做众签科技在做相关的工作。这家公司也是有清华的技术背景的企业。它做数字合同的工作已经很多年了。
4.区块链中的签字具有连续性
再同大家谈一下做律师的体会。书面签字真的很恶心。我碰到过很多案子。有时候当事人看到原件会问:这字是我签的吗?不好意思,法官,我要求去鉴定!字迹鉴定首先需要选定鉴定机构。双方在鉴定机构达成共识并统一意见,不然就要抽签,摇号。我自己是去亲自摇过号的。当时是在处理一个海南的案子。为了摇号这一件单独的事情我坐飞机去海口,摇完号再飞回来。摇完号之后,我还得去重庆的西南政法大学办理相关手续。鉴定费要 1 万块钱。在鉴定过程中鉴定老师说:请你提供这个人过去三年的十份他亲笔签字的检材。幸运的是对方是一个商人。在过去的工商资料中还能找到相关的签字作为检材。所以签字真的是一件很恶心的事情。
在运用区块链以后,相关的签字可以是连续性的。每个人的签字就在链上。关于什么时候使用过这个签字的信息也在链上。他们就没办法说这个签字不是自己签的。因为过去的与其他交易方的交易都是使用的这个签名。这个事情也就从而能够很容易地说清楚了。
5.区块链与物权,债权登记以及侵权证据的固定
再来讲一下物权和债权登记。现在国内和国外都有相关的项目做相关的事情。债权登记实际上会和后续要讲到的供应链金融有很大的关系。债权是怎么登记在链上的?这就涉及到应收账款的转让。再有,我们会提到侵权证据的固定。这其实也是民法的重要内容,可以把侵权的证据第一时间就固定给法院。在固定的时候法院就看到了证据。这之后就可以选择起诉还是不起诉。这个也是未来互联网法院想做的事情之一。
(三)区块链与商法
下面再来讲一下商法(Commercial Law)。商法的第一要务什么?第一要务是效率。它的第二要务是信用。商法里面对平等性的考虑是往后放的。
区块链与公司法以及保险法
公司法在刚刚的股权登记系统中提到了。DAO 会在后文提到。它实际上是一种新的组织生产的方式。再谈到保险法。保险法涉及到智能合约的保险。在这里使用预言机直接抓取公开的天气地理数据就可以了。例如航班延误险。因为航班的信息都是公开的。延误了就可以直接通过保险处理。这种方式实际上增强了保险合约的信用。在过去需要一个很大的保险公司达到一定的实缴注册资本才能够售卖延误险。现在不需要这样了,因为延误的数据是很好抓取的。
区块链与破产法
对于破产法,在这里举一个实例,秘猿科技提供技术支持的中钞区块链,他的区块链系统支持杭州法汇科技的破产案件管理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制是 50 人。未上市股份公司的限制是 200 人。然而出现一千个或者五百个债权人是很正常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怎么去开债权人会议呢?很多破产法官一般是没有胆量组织一起开的。很多地方管理相关问题的法官只有两个人,无法对这种情况进行有效管理。通过这个管理系统实际上可以解决破产债权会议投票的问题。这个也是应用的方向的其中之一。人们会看到商业规范以及一些诉讼规范在迅速地区块链化。
(四)区块链与行政法
接下来谈谈有关行政法的内容。行政机关其实对区块链技术十分感兴趣。但是想要真正运用区块链也存在很多的压力和阻力。如何理解行政法呢?它的本质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规范。也就是说行政法是制约行政权力的,而不是一边倒地为行政权力服务的。
区块链在这其中是有天然的优势的。第一个优势就是:控制。就像上文提到的,区块链能够提供绝对的私人财产,也可以通过智能合约提供定向受控的资产。我们能不能把行政权力也化为一种通过区块链控制的权利,以实现对行政权力的独立行使和控制呢。确保行政权力的独立行使是着眼于行政官员可以不受其他行政官员控制和干扰的行使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权力,确保行政分权落到实处;而确保行政权力的受控是着眼于行政官员不能在自己被授权范围之外行使权力,要受到人大、党委通过智能合约设定的范围和目标的控制。
第二个优势是对行政过程产生的证据进行存证,这个大家可以展开想象,就不予展开了。
(五)区块链与经济法
1.区块链是强大的监管工具
经济法中存在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市场规制;第二个是宏观调控。这也是经济法的基本的取向。如果从合规方面来看,区块链是最强大的监管工具。人们说比特币是最反监管的,公链是最能逃避监管的。但是如果把区块链技术反过来用的话,大家会发现它是最好,最强大的监管工具。而且它的操作很简单,就是在监管部门放一个节点。所有的实时的商业数据都会在监管部门的电脑上同步。
秘猿科技也做过相关的项目。我们曾经有一个聚合支付企业的客户。大家知道,聚合支付是不允许二清的,也不允许企业有自己的资金池。那么企业怎么向央行证明自己没有做二清,没有留资金池呢?为此当时公司给了央行一个区块链的节点。这个系统是建立在区块链上的。通过这个就可以证明公司没有做二清。因为所有的交易都是可见的。当钱到账时,公司这边就即时分发掉了。交易是即时结算的。这就可以证明,公司并没有做二清,也没有资金池。当时我们也给监管部门提供了一个方案。但是后来监管部门最后做了一个中心化的方案,包括有支付牌照的都不允许留资金池了,因此最后也没有再进行应用的扩展。
2.税收与区块链
税收也可以用到区块链的发票。相关的项目已经开始在全国开展了。全国各地都已经发行了很多这种发票。央行版的数字货币是一个很宏伟的设计。运用这个设计可以解决大量的核心问题,包括税务的设计在内。
3.监管逃离
人们也能看到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加密货币领域的监管逃离。监管逃离在很多情况下其实是因为原有监管思路的局限性。监管部门很难监管加密货币市场,特别是在税上的考虑。例如,美国的 IRS 起诉 Coinbase 被要求提供交易所的数据,这都是在为收税做好准备。
(六)区块链与社会法
1.区块链与慈善系统
社会法强调是相对的公平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区块链作为一种技术实际上非常适合慈善系统。通过这种技术可以去掉很多中间机构。有很多慈善机构每年要收10%的管理费,这个比例比很多投资机构都高,顶级的投资机构管理费才百分之一二,这些钱都到不了真正需要他们的人的手里。在去中心化身份出现之后,就可以轻松地验证善款有没有到达需要的人手中。因为交易的过程是可见的,包括善款的花费过程也是可见的。
2.区块链会拉大贫富差距
区块链为一门技术和历史上所有的革命性技术一样会拉大社会贫富的差距。去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人会获得巨大的财富。而远离这个技术的人可能会被整个社会抛到后面。以后诸如 DAO 这样的生产组织有可能发生零雇员的现象。所有人都会用破碎的时间为代码打工。这种情况实际是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无法帮助的。这一点不知道在以后将会如何演化。
3.区块链会造成失业
区块链应用可能带来大量的白领失业,比如律师业,未来可能就不需要那么多的律师助理了。现在许多的阅卷工作都是由人工智能来完成的。以后的文卷传输送大多会在网上进行,庭审过程也会在网上进行。现在很多律师的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文件应该怎么签字,以后就不复存在了。
(七)区块链与刑法
1.智能合约为犯罪团伙提供了工具
最后再讲一点,其实也是这次内容中最有意思的。接下来要讨论的实际上是有论文基础的。论文叫裘格斯的指环(Gyges’ Ring)。它是 Elaine Shi 写的一篇学术论文。内容是基于智能合约的犯罪。智能合约去除了所有的信任的中间层。它本身就是可以直接被信任的。但是在给商业提供了信任的工具的时候,它也给犯罪团伙提供了同样的工具。
2.智能合约与名片犯罪
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一种行为叫做名片犯罪(calling card crime)。我在国内的知网进行了搜索,没有任何一个文章在讨论相关的问题。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研究刑法的。这个问题其实很有意思!泄密和非法控制交易系统我在这里就不过多赘述了。和上述情况类似,匿名的买家和卖家可以通过计算机代码完成整个犯罪行为和犯罪激励行为。
再回到名片犯罪。calling card是什么意思呢?过去在西方存在一种犯罪过程。罪犯在犯罪现场会为警察或者报纸留下一张卡,以此证明犯罪事件与自己有关并由此获得报酬。
现在假设有一个场景:有一个商人想让美国某一个参议员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商人发布了一个匿名公告告知自己愿意出多少钱使参议员死亡。这时有一个杀手匿名地在以太坊上创建了一个智能合约。合约中提出自己能够在某一个约定好的时间和地点使议员死亡。具体的死亡方式并不重要。重点是信息是可以在公开渠道通过爬虫等方式去来确定的。当然新闻肯定会报道谁在何时因为何种原因死在何处,或者没有原因,仅仅是确认死亡。在以上这种境况下,商人就可以往杀手的地址打钱,如果在特定时点之前没有收到信息金额就原数返回。如果在特定时点以内,智能合约在网络上爬到或者勾选到了信息,这个钱就会打到一个匿名地址,被杀手获得。这个全过程都是匿名的。
3.智能合约犯罪将对刑法提出挑战
这个东西会对现今的的刑法理论造成很大的挑战,因为不可能指望公链可以回滚。其实 Vitalik 也提过类似的问题。碰到这种情况,假如不是去刺杀某个人,而是使某个火车出轨这种公众性的恐怖事件,又该怎样决策呢?我知道有很多人,特别是国内的很多专家,他们的第一反应是:公链太可怕了!我们一定要把它赶尽杀绝,要不然这种犯罪怎么去遏制?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实际上当大家对公链的性质理解到一定程度之后,就会发现这个是没办法阻止的事情,就像枪会杀人一样。其实正确的反应是去研究它,而不是掩耳盗铃,觉得这个东西不好然后就不去接受。其实现在有关于如何在公链上遏制这种行为的讨论。
大家可以看到过去的刑法理论以及上文提到的这种行为是可以拆分的。犯罪者可能并不会直接进行犯罪,而是通过智能合约加大各个意外事件的产生的几率。例如已知一辆车的行走路线,犯罪者就可以对路线上其他人工智能控制的车辆给发送一个智能合约,将车速提高 50%可以获得奖励。最后车上的人可能运气好没死,但是如果他运气不好的话就死了。这种犯罪过程可能相当于多个意外事件最后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那么这些意外事件到底有没有构成犯罪?并且他的犯意应该怎么主张?他是没有共同犯意的。我觉得这些都会向刑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提出一些挑战。当然在技术上大家也都在想怎么去解决这些问题。现在暂时还不存在这种事情。这些还都处在思想实验的状态,也暂时没有出现相关实例。
(八)区块链与程序法
在程序法中存在这样一个理论:律师,特别是美国律师有一个信仰:程序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举一个简单例子。三个人怎么公平的分西瓜?答案很简单,程序就能解决。从程序来说:谁切谁最后拿西瓜,这样就可以公平公正地分西瓜。这就是典型的不用理工科思维解决,而是用文科的,法学的,程序的思路来解决公平问题的例子。区块链提供了时间轴和签名,所以大量的程序法问题都天然地适合在区块链上设计并解决,包括存证,刚刚提到的身份还有司法投票。因为刚才在部门法里面也都陆续涉及到了程序问题,在这里就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