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6(人大)2017国际货币论坛

2017-07-06 金融科技驱动下的金融交易与安全——2017国际货币论坛分论坛

为深入讨论相关主题,中国人民大学将于2017年7月15日(周六)-16日(周日)在北京举行“2017国际货币论坛”,主题为“金融交易、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

会议时间:2017年7月16日(周日)14:00–17:30
会议地点: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世纪馆北大厅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中国金融科技50人论坛

  • 14:00-14:05 主持人介绍与会嘉宾
    杨涛 中国金融科技50人论坛首席经济学家、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
  • 14:05-14:20 主办方代表致辞
    曹彤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联席所长、厦门国际金融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 14:20-15:05 主旨演讲
  • 李礼辉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工作组组长
  • 王永红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党委书记、原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
  • 秦 谊 德勤亚太区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人、德勤中国区块链发起人
  • 黄金老 苏宁集团副总裁、苏宁银行董事长兼行长
  • 15:05-16:05 圆桌研讨一:人工智能与金融交易创新与安全
    主持人:闫文涛 中诚信征信总经理
    嘉 宾:
  • 郭震洲 夸客金融CEO
  • 钟敏敏 永丰金控董事、永丰金租赁董事长、永丰银行南京子行董事长
  • 蒋 韬 杭州同盾科技CEO
  • 滕 放 因果树联合创始人
  • 谢旻旗 上海冰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
  • 16:05-17:00 圆桌研讨二:区块链与金融交易创新与安全
    主持人:曹锋 深圳区块链金服副董事长兼首席科学家
    嘉 宾:
  • 黄连金 华为区块链首席专家
  • 邓 迪 中国区块链应用研究中心理事长、 太一云科技董事长
  • 李 军 布比联合创始人兼COO
  • Tom Ding String Labs联合创始人兼 CEO
  • 吴锋海 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
  • 17:00 论坛结束

嘉宾——

各位专家,中午好
期待7月16日的区块链聚会。我们的主持人,来自深圳区块链金服副董事长兼首席科学家曹锋先生,希望大家就以下两个问题做探讨:
一,很多人把2016看作区块链元年,认为2017是区块链应用落地之年,目前今年已过半,大家如何看待?
二,最近大热的ICO是区块链创新还是潘多拉魔盒?
期待您的思考与分享
CFT50秘书处闵文文
7月16日下午14:00-17:00,中国人民大学世纪馆北大厅,不见不散

参会——

您好,欢迎出席7月16日(本周日)下午13:30-17:00,在中国人民大学世纪馆北大厅,由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与中国金融科技50人论坛共同主办的“金融科技驱动下的的金融交易:创新与安全”分论坛。
会议签到:13:30-14:00
会议联系人:
曹理达 13439584735
闵文文 18600601926
会议地点: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祝工作愉快

IPO =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ICO = Initial Coin Offering
ICO = Initial Public Coin Offering
ICO = Initial Crypt-Token Offering

  1. 发的是Coin么?
  2. 发的是一个权证。
  3. 发的是一个不受法律保护的权证。
  4. 预售的一个不受法律保护的权证。

真ICO——有白皮书,有链,有系统
假ICO——有白皮书,无链,无系统。

“预售”——类似房屋预售,要封顶才可预售,而不要炒楼花。

2017-07-10 互联网金融千人会 张夏明 都说ICO法律合规风险大,你知道风险点在哪吗?

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网安组负责人毛洪亮、基石兆业执行董事王东、广州数链科技CEO陈海峰、元宝网CEO郭小川、火币网联合创始人杜均、微云金服执行总裁文刚、太一云区块链合规官谢莲娜、Okcoin区块链研究中心孙雪强、IFC1000副秘书长黄川博等嘉宾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参与讨论。

互金法律专家肖飒律师

互金法律专家肖飒律师首先从预防刑事风险的角度看ICO。她提出几种假设,对ICO融资行为进行不同角度的分析,首先就ICO是否涉嫌违反《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论证,结论是认为现在“存款”的定义并不包含智能货币等虚拟财产,且ICO没有保本付息的承诺,则这一罪名并不适用。其次再就ICO是否涉嫌《刑法》255条非法经营罪进行讨探,但认为就255条第四项涉及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如何界定,还需要根据具体刑事政策具体判断。在刑事分析的基础上,肖飒律师适时提出六点思路:

  • 第一是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 第二要做到信息披露准确、及时、完整;
  • 第三,无论是ICO发布者还是投资者,都要及时止损,戒除“赌徒心理”;
  • 第四,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外籍身份、外国牌照抵御不了法律风险;
  • 第五,考虑投资者适当性,设置投资者门槛;
  • 第六,审时度势,见好就收。

火币网CEO李林

火币网CEO李林从行业从业者的角度出发来阐述ICO的市场价值,建议监管者、律师工作者看到这个事物本身的价值和发展前景。李林总在分析ICO和传统众筹的基础上,提出ICO发展未来的两个可能的趋势:

  • 一个是未来的融资会从股权融资变成出售产品项目使用权的融资;
  • 二是未来的支付可能会突破国内支付的模式,变成全球化支付。

另外,在当前ICO市场上,大致有三类项目:

  • 第一类是纯粹的诈骗;
  • 第二类是想来圈钱的,看到市场一片火热跟风投钱;
  • 第三类是真正做项目的。

最后能存活下来的只有这少数的真打实干的人。当然,任何新的商业模式、技术创新出现,都不可避免地会被一些人用来犯罪。行业从业者的责任关键是如何帮助用户筛选项目,如何对项目进行分析,控制好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

邓建鹏

在专家评议环节,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副会长邓建鹏教授首先表达了这一行业发展很快的感叹,去年还在研究P2P网贷,今年就不得不转向数字资产、数字货币,行业、科技发展推动我们不断去研究新事物、新技术。结合两位律师的发言与自己做的一些调研,邓教授提出自己的几点思考:

  1. 在下半年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中,虚拟财产被纳入民法保护的对象,到时候ICO代币如果能定性为资产,被解释为“存款”,这样刑法中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可以适用。
  2. ICO代币的法律性质尚不明确,是股权、受益权还是债券凭证,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3. 投资人适当性管理中投资人的锁定与门槛设置,特别是涉及到跨时空、疆界,主权国家的监管、投资者管理会比较困难;
  4. 监管者没有办法监管数字资产的流向;
  5. ICO项目的白皮书与商业计划白皮书有着本质的区别。ICO项目白皮书大多缺乏估值依据、融资等依据,很可能会出现融资过高和圈钱形成资金池等问题。

2017-07-10 互联网金融千人会 周艾琳 央行姚前首谈ICO融资:监管应做”守门人”非”清道夫”

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当代金融家》杂志上发表的题为《数字加密代币ICO及其监管研究》的文章见诸网端,他表示,“ICO项目往往处于技术孵化阶段,商业模式还未成型,加上技术的颠覆性和开创性很强,监管者难以像IPO上市审批一样,对ICO项目的前景和价值做出专业、合理的评价。可见,监管者不宜作为ICO项目好坏的审判者,最佳的角色是市场创新的‘守门人’,而不是‘清道夫’。”

ICO成区块链行业重要融资机制

ICO服务平台ICORace创始人史青伟此前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尽管有失败的项目,也有不靠谱的项目,但需要注意的是,几乎80%的投资人都是币圈内的,‘老人’发的项目很快就能成功,这种基于信任关系的资金募集高效迅速,非行业内人士发起的项目募集就十分困难。”

ICO与IPO存在本质差异
  • 一是ICO的融资资金为比特币、以太币或其他数字加密代币;IPO、股权众筹的融资资金为法币。
  • 二是ICO的法律定位尚不明确,监管处于空白;IPO、股权众筹均已有相应监管法律法规。例如,《证券法》(中、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中),《JOBS法案》(美)等。
  • 三是ICO发生在区块链行业,发行主体不一定为实体企业,可能是为非实体企业的团队;IPO、股权众筹的发行主体来自各个行业,且须为企业。
  • 四是ICO的投资主体范围没有限定;IPO、股权众筹虽也面向大众,但在监管上对投资者提出了相关限制。
  • 五是ICO没有相关服务中介机构,在去中心化的网络上开展;IPO和股权众筹则依赖于证券经纪商、众筹平台等中介机构。
  • 六是ICO的代币可在各类代币交易所进行二级流通;IPO的企业股票也可在证券交易所等二级市场流通,而股权众筹资产的变现流通需依靠场外交易。
监管要做“守门人”

姚前表示,

“基于区块链技术和行业的发展特性,简单套用现行的IPO、股权众筹监管框架对ICO进行监管并不一定适宜。”回顾历史,重大的技术创新从来不是政府规划、设计、主导的结果。作为可能颠覆社会各个领域的前沿技术,区块链生态系统正加速进行着达尔文式的技术进化。

五大ICO监管建议
  • 一是额度管控与白名单管理。ICO发行主体不限定实体企业,但设定融资额度限制。
  • 二是ICO融资计划管理。目前大多数ICO项目都采用一次性融资方式,这样会误导投资者认为项目从一开始就会成功,而从风险角度考虑,传统的VC投资在早期会投资一小部分,过一段时间根据项目的进展再重新评估风险以及项目的潜质,从而决定是否追加投资,因此ICO融资计划的披露也是监管重点。
  • 三是对发行人施予持续、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反欺诈和其他责任条款。这主要是因为,大部分ICO都是以资产销售的形式进行推广,代币市场存在相当数量的“骗子币”。
  • 四是强化中介平台的作用。姚前认为有两种做法,一是推动成立专门的类似于众筹平台的ICO平台,承担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ICO项目审查、资格认定、资金托管、督促发行人信息披露、督查资金使用、反洗钱等相关职责;二是以加密代币交易所为监管抓手,要求代币交易所进行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并在代币上市交易时督促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履行反洗钱等其他职责。
  • 五是监管部门主动、及早介入,加强行为监管,全程保留监管干预和限制权力
    原文作者:大圣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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